业务研究
法律意见书+析产协议公证为工亡职工遗属送来温暖
一、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 公证案例
【承办单位、承办人】
承办单位: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
承办人:张霞,女,现任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二、案例简介
【关键词】
公证,工亡补助金,法律意见书,析产协议公证
【内容简介】
赵军系兰州市城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职工,于二O二O年五月二十日工作期间晕倒,被送至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二O二O年五月二十一日赵军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兰人社工伤字〔2020〕781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赵军为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基金通知其家属领取赵军的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包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近90万元。
相关部门在通知赵军家属提供证据材料时获悉,赵军与妻子王丽已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登记离婚。王丽称其二人是为购房而办理的“假”离婚。离婚后依然共同生活,共同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子女,要求领取并分得相关补助金。其他遗属均认可二人系“假”离婚,同意王丽领取并分得一部分补助金。另外赵军还有一个亲弟弟,其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亦存在分歧。为预防纠纷,相关部门建议其家属办理公证,明确遗属权益。
本案有四个焦点:
(一)“假”离婚配偶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二)工亡职工的胞弟是否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均不属于遗产,从公证的角度,应当以何种公证方式确认有权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遗属范围?
(四)以何种方式明确遗属权益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办案结果】
(一)基本事实
经公证员核查,赵军的父亲赵耀先于赵军死亡,赵军的母亲李翠英健在且未再婚。赵军共育有两个子女,即女儿赵婷婷(15岁),儿子赵明明(4岁),二人均未成年。赵军还有个胞弟赵强(已成家并有劳动收入)。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处理过程及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赵军的近亲属李翠英、赵婷婷、赵明明、赵强符合领取赵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有关规定。“假”离婚配偶无权领取相关补助金。
公证员通过分别谈话了解到每一位当事人的意愿后,经过与全体家属共同谈话,阐明法律规定、解答法律疑问并耐心进行调解的方式,最终遗属之间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后公证员与公证书使用方取得联系,经沟通确定采取法律意见书+析产协议公证的方式办理此案。
以法律意见书,明确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的遗属范围。以析产协议公证,明确死者母亲分得并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总额的25%。死者一儿一女各分得37.5%,共计75%。因二人均未成年,故由监护人王丽代为领取。死者的胞弟分得0%,无需领取。
三、案情分析
运用《法律意见书》而非《公证书》的形式,解决非遗产类财产领取事宜的公证需求,是一种创新尝试。对同一类公证事项的办理具有借鉴和参考价值。
当事人每向公证人抛出一个疑难问题,都包含其对公证服务的期待和对公证价值的判断。公证员是非讼领域的法官,除了要考虑到法理,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兼顾当事人的意愿及情理,以达到衡平的状态。
从公证方案的确定到析产协议的草拟,公证员深耕相关法律法规,回归到法律人的身份。维护法律的威严又兼顾当事人的意愿,真正为当事人解决着实实在在、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难题——就是这个时代公证员的初心和使命。
备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