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作用
公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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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优先效力

公证书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 36 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

对于借款合同、借用合同、还款协议等债权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这样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

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证证明是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域外效力

按照国际惯例, 公民到国外或有关地区探亲、定居、 留学、继承财产、 履行劳务合同等, 法人开展对外贸易、 进行国际诉讼等, 需要办理有关公证书, 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 才能得到所去国家或地区当局的承认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