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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案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4-28 浏览人次:

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分得遗产吗?

一、基本情况

【案件类型】公证案件

【承办单位、承办人】

承办单位: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

承办人:李珺,女,现任甘肃省兰州飞天公证处二级公证员。

二、案例简介

【关键词】法定继承、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权、取得遗产

【内容简介】

2021年6月老人张某前来我处,称其外甥李某于2020年去世,李某名下遗留有一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房产,这本应是个常规的继承公证业务,可因李某家特殊的情况变得不同寻常。

李某系独生子女,其父母于早年便已去世。李某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没有子女,一直也未再婚,双亲的离世和生活的不易对李某打击颇大,李某身体状态每况愈下。舅舅张某心疼外甥独身一人,便与自己的儿子经常照顾帮助李某,无论从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给予了李某莫大的支持,就连李某住房的贷款部分也一直由张某帮助偿还。李某去世后,张某操办了李某的后事,张某称,外甥李某已无其他亲人,那么李某的遗产该如何处理?自己可否取得李某的遗产?

公证员了解了李某家的情况,经反复研究,并提交公证处重大疑难案件研究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受理这个特殊的继承公证。根据专业判断,李某继承案的难点便在于李某继承人的确定。

根据张某所述,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去世,李某无其他兄弟姐妹,仅有一段短暂的婚姻又无任何子女,李某的爷爷奶奶与姥姥姥爷都早于李某父母去世,李某死亡时未留遗嘱,也已没有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仅张某对其照顾扶养较多,那么张某能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现行法条当中没有明确遗产酌分制度中相关概念的名称,《民法典》继承编只是称“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因此学术上称此权利为“酌情分得遗产权”。

【办案结果】

1、处理过程。

张某申办公证主体适格。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成为公证的证明对象,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公证事项受理条件的规定,以及《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大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证员请张某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李某及其父母、(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户口登记表;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李某婚姻证明;房产证;贷款缴纳凭证等。

经公证员核查,李某的房产系离婚后取得,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其单位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均印证了李某情况的真实性。张某确系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引用法条及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四十一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公证员参考1992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意见:“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

公证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裁判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的相关案件,共计约220份判决书,遗产酌情分割民事案件的类别及其分布案件主要分布在2016至2021年间,其中酌情分得全部遗产的为19件。即当无人承受遗产时,有遗产酌情分割权主体申请遗产分割,我国法院一般将全部遗产酌情分给申请主体。公证员参考相关文献资料,如:《浅析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公证》(王冬梅,《法制与社会》,2014-06-15)、《遗产酌给确认公证的几个问题》(李全一,《中国公证》,2015-09-15)、《对一件取得遗产公证事项的分析》(何伟,《中国公证》,2016-09-15)等,均认可“遗产酌给”公证的办案依据和申请人全部取得遗产的合法性、合理性。

3、处理结果。

本公证案件中,被继承人李某去世后没有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综合判断,仅其舅舅张某对李某扶养照顾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及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复函和近几年相关案件办理及裁判意见,公证员出具了李某的遗产全部由其舅舅张某取得的公证书。

三、案情分析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分得遗产,意味着这类本来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的,却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物质、精神照顾的,在遗产继承时,符合可分得适当遗产人的情况,综合考虑,可分给适当遗产。在认定是否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时,标准既不能过严,也不能过宽,不能简单地用经济价值的尺度来衡量,无论是提供了较多经济帮助,还是提供了较多生活上的照顾,都可考虑符合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既鼓励亲朋好友在法定扶养义务人缺位时扶养被继承人,同时,扩大了遗产受益人的范围,打破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局限,避免无主遗产归国家所有,符合我国尊重个人私有财产的理念。

乐善好施、扶危济困、崇德向善是宪法精神所体现的社会道德和家庭美德,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赋予原本不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既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弘扬,也是社会倡导的时代新风,有着极其丰富的思想内涵,应成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思想动力,对于社会进步、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